一、在国家鼓励、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所投资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有关服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七、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八、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九、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从母公司进口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十、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十一、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具体内容详见批准证书)。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
概览
商标申请量:53个
核准注册量:39个
核准注册率
7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