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批准证书);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或许可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投资方、关联公司或其他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七、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八、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九、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从事商品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技术进出口,以及售后服务和其他相关的配套业务;十一、食用农产品(粮食除外)、食品流通;十二、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
概览
商标申请量:123个
核准注册量:98个
核准注册率
7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