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三)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⒈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2.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4.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5.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6.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四)为其投资者及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五)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六)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七)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八)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九)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为其投资者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一)进口并在国内销售投资者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十二)进口为所投资企业、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十三)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十四)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十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十六)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十七)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出口产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十八)从事商品(特定商品除外)的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零售。(十九)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二十)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二十一)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二十二)从事医疗器械(具体内容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一致)的进口、销售及售后服务业务;(二十三)从事在国内销售的自有品牌旧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配件的收购、批发、零售和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二十四)从事上述产品相关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维修服务、售后服务及照片打印等配套服务;(二十五)从事保税业务(仅限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的分公司);(二十六)企业管理咨询;(二十七)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二十八)摄影服务;(二十九)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三十)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
概览
商标申请量:48个
核准注册量:30个
核准注册率
6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