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4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项目投资;筹办大型文艺活动及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技术推广;文艺创作;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脑动画设计;产品设计;影视策划;摄影设备租赁;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租赁;教育咨询(不含中介)。(“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商标
概览
商标申请量:18个
核准注册量:18个
核准注册率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