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建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电子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显示屏、计算机及配件、计算机软件、音响设备及配件、化妆品、美容器械(除许可证)及其配件、玩具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进出口,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包括仓储、咨询和售后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供电子显示屏现场安装、调试和维护服务;家用电器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
概览
商标申请量:18个
核准注册量:17个
核准注册率
9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