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2.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软件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3.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和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4.以代理、经销或依法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办理出口退税;5.购买所投资企业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6.提供与其所投资企业、投资者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相关的技术培训与支援等服务;7.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8.为其所投资企业、投资者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提供展示及售后服务;9.为其所投资企业、投资者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各种咨询服务;10.从事电器、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外部设备、电子元器件、机电设备、办公设备、眼镜、钟表及与上述产品相关零部件和耗材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售后服务,打印服务;从事艺术摄影作品、工艺美术品的打印品的批发、零售和佣金代理。11.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12.根据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供物流服务(包括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等);1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14.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15.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16.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
概览
商标申请量:13个
核准注册量:11个
核准注册率
8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