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所投资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向该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公司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投资方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咨询服务。(五)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七)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特殊商品及以零售和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八)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
概览
商标申请量:943个
核准注册量:859个
核准注册率
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