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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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版权介绍

  电视剧(又称为剧集、电视戏剧节目、电视戏剧或电视系列剧)是一种适应电视广播特点、融合舞台和电影艺术的表现方法而形成的艺术样式。在我国拍摄电视剧要求必须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相关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而电视剧版权是摄制单位、出品单位等共有。


电视剧版权申请流程

  准备资料——提交申请——受理——审查——下发版权证


电视剧版权所需准备材料

  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作品登记申请书;

  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证书;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法人作品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A4)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而非法人单位只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A4);

  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电视剧版权著作权与署名

 1、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特殊性:

  (1)、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

  (2)、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构成影视作品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各个作者各自行使。

 2、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与署名

  (1)、由于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中,没有统一规范作者的署名标准和要求,因此非常容易引起纠纷;

  (2)、注意:我国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摄制影视作品的主体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拍摄电视剧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相关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才能够从事电视剧拍摄活动。因此,存在这种情形:某些单位事实上参与了影视作品的摄制投资,但是由于未取得相关资质,无法在影视作品上以“摄制单位”或“出品单位”的名义署名,但是根据摄制合同,应当享有影视作品相应的著作权。这点在引发纠纷时会很多问题,请有些单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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