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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版权登记
建筑作品版权介绍
建筑,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通称,主要是指从事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场所。建筑作品则是指建筑成果。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达的有审美异议的作品,其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
建筑作品版权申请流程
准备资料——提交申请——受理——审查——下发版权证
建筑作品版权登记所需材料
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作品登记申请书;
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证书;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法人作品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A4)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如果是非法人单位,只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A4)即可;
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建筑作品类型
1、建筑物本身;
2、建筑物设计图纸;
3、建筑模型。
建筑设计版权登记条件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3、具有审美意义。
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权利
1、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其中复制权尤其重要。建筑作品的复制权设计4个内容: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2、人格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之人格权与作者人身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其行使与否,一般由作者自由决定,法律也保护此种绝对权利。但是对于建筑作品而言,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权利行使只针对建筑设计图或者建筑模型,那么这种权利行使是绝对的,任何人不得干涉,但是如果是已经建成的建筑物的话,为了协调法律间的冲突,协调设计者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法律就会做出种种限制。
建筑作品版权的保护条件
众所周知,作品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简称版权作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中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因此,《伯尔尼公约》中所称的“作品”并不仅限于版权作品;而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则显然仅指版权作品。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侵权作品、违反公序良俗的非法作品、版权期限届满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以及被作者抛弃著作权的作品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依然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由此看出,上述规定隐含了我国立法对构成版权作品的条件为:
一、作品是独立完成的;
二、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三、作品能够被有形复制;
四、作品未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简单来说,首先需要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10.161.1.25)在线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并打印盖章,然后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表、软件鉴别材料和证明文件,(北京的申请者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现场办理,外地申请者将材料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机构初审后,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则发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如果审查不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者补正,直到审查通过。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目前除北京地区设有代办机构,其他各地都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软件登记,外地申请者可以通过邮寄申请文件办理。
公司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需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都应是A4格式。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程序及其技术文档的表达,即保护语句序列或指令序列的表达以及有关软件的文字说明表达,而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1、可以在官网上查询,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陆用户,点击“我的登记” 第二步,找到想要查询的流水号所在的一列,点击“状态”即可查询申请进度。 2、也可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微信:中国版权服务(ID:CPCC1718)的微平台-办理进度进行查询。
从权利归属方式看可以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个人创作的作品不需要提交权利归属证明;合作作品需提交合作创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合作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法人作品需提交法人创作声明,即说明该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职务作品,需提交职务创作声明(需作者签字、公司盖章)或作者与单位签订的创作协议(复印件);委托作品需提交委托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委托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 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物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 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
您好,这个需要根据按双方约定。一般来说如果是付了报酬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具体看你们双方前期是如果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