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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流程
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
第一,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
第二,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
第三,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说明创作的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性。并且原告作品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
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 例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了让证据更加准确并且更具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的公正人员一起去购买侵权物品,请公正员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正,制作公证书。
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证明了具体侵权行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时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作为原告,选择法院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甚至是比较大的差异,而侵权诉讼案件一般都有几个法院可供选择,因此采用上述三个原则有利于原告。
作为原告应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将一些重要的证据固定下来,为胜诉后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做保障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支持以及胜诉后对原告财产的保护。
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以及提交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和原告声誉受到损失的证据。以此来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加入WTO本质上是加入世界贸易规则,实现贸易公平,所以对各国的贸易政策作出强制要求,中国为了加入WTO被强制修改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其中主要内容是借鉴美国,所以中国的学者常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舶来品,就是飘扬过海借鉴过来的,主要人物可以百度下郭寿康,印度早先是不受于药品专利的,后来也是迫于WTO的压力修改了专利政策,每个国家都有对某些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政策,中国也有,只是从来没有实施过,印度是见到高端药物就实施强制许可然后生产仿制药,其实是对专利权利人权利的践踏,我们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印度是减请知识产权保护,没过要怼知识产权应该去怼印度去。
一般而言,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保护的特点。根据一国法律或地区产生的商标权,仅仅能在该地区得到保护。但是,如果该商标未在我国商标局注册,却构成驰名商标的,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他人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申请“商标数字证书”需要以下步骤:第一,需要在商标局代理组织申请备案。第二,备案完成后,登陆“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数字证书申请”,需要向商标局计算机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请查看网站公示)。第三,“中国商标网”发布领取通知,代理组织领取数字证书,即可开始进行网上申报商标。
不必须提交公证书。但是,在转让申请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或者有转让人或第三人反映情况的,商标局可以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
申请商标注册时没有指定颜色的,使用过程中可以使用黑白或彩色。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放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是委托商标代理公司代理的,相关书件都将发放给商标代理公司。
不用每年交费,商标专用权到期前办理续展即可。
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转让申请,一般在6到8个月进行首次实质审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驰名商标,也应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商标驰名:(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根据该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可以由当地政府、税务局、统计局、行业协会出具相关经济指标数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