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楚街”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楚楚街”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来源:时间:2018-12-27 11:50:202236

因认为“楚楚街”网站及手机APP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原告曹女士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楚楚街”网站及手机APP的运营者被告北京醋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楚楚街”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因认为“楚楚街”网站及手机APP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原告曹女士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楚楚街”网站及手机APP的运营者被告北京醋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定“楚楚街”网站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 曹女士诉称,其享有第11955537号“楚楚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楚楚街”网站及手机APP上使用涉案商标从事服装类商品销售的商业活动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为2012年12月26日,早于被告主张其经继受取得“楚楚街”标识著作权的日期,故被告对“楚楚街”标识并不享有在先著作权。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即使如被告所称于2012年12月26日原告申请注册之前,另有他人对原告“楚楚街”商标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但在原告商标仍为有效状态的情况下,被告所谓的在先权利也不能成之为直接、有效的非侵权抗辩。
 
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从类别来看,属服装商品,而消费者通过被告经营的电商平台主要系为购买生活、工作所需的商品,故二者在用途、通常效用方面明显不同;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方面,服装商品可以通过线下的实体店销售,也可以通过线上的网店销售,而电商平台仅能通过网络于线上经营,二者亦明显不同;被告经营的电商平台并未销售“楚楚街”品牌的服装,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之间不存在特定联系,也无性质上的相关度。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则被告的使用行为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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