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来源:知夫子时间:2018-12-27 11:56:452224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7〕4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7〕4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中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一、支持范围及标准


  1、服务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云众包平台,对2015年7月1日-2017年10月31日期间(以发票时间为准)发生的用于平台建设的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单个项目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主要指收集、分析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发展动态,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交易、交流等服务的公共平台。

  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主要指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服务贸易各领域的外语应用、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和高级人才培训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为服务贸易企业培养各类高素质人才;建立服务贸易人才信息数据库,开展服务贸易人才交流活动,为服务贸易企业和专业人才提供交流服务的平台。

  云众包服务平台,主要指依托于众包模式,集结众多众包平台、众多领域参与者、众多模块项目,利用云计算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双向匹配与互利组织形式共享的服务平台。

  2、建立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展国际市场品牌推广活动,参加服务贸易国际性展会等。

  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项目,按照注册费、申请费、检索费、审核费的8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参加市政府主办展,对注册费和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参加境内外重点展(杭商务服贸〔2017〕181号),最高按注册费和展位费的70%给予资助;参加其他经市商务委认可的展会,最高按注册费和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展位费资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

  上述取得证书和参加展会活动的时间均为2016年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对已有各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合法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管理机构、中介组织或其他服务贸易公共服务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在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恶意骗取或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3、申报的企业单位应正常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或国家、省、市规定的统计系统注册,并如实填报数据;

  4、能积极参加市商务委员会组织的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5、申报平台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具备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必要的场地、设备等,具有一定数量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能力为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贸易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


  三、申报材料


  (一)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杭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助申请表;

  2、项目资助申请报告(项目介绍、成效等);

  3、针对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同时提供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相关资质的证明;

  4、平台建设所需设备设施、软件等的采购合同书及明细清单,运营及维护系统采购(委托开发)合同书等文件;资金使用明细、相关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对方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6、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或由企业出具的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7、平台服务对象名单等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胶装成册。

  (二)服务贸易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项目:

  1、杭州市服务贸易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广项目资助申请表;

  2、申报报告(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或展会名称、基本情况、成效等);

  3、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注册费、申请费、检索费、审核费或服务贸易展会注册费、展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取得的证书复印件;

  4、以上材料的中文译本;

  5、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胶装成册。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于2017年11月10日前报送至滨江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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