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夫子时间:2020-09-18 15:49:076236
南通某购物中心即因擅自播放歌曲被诉至法庭,日前一审判决已生效,该购物中心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元。
南通某购物中心即因擅自播放歌曲被诉至法庭,日前一审判决已生效,该购物中心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元。
我们通过音乐APP购买的音乐只能自己消费,并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如果用于商业目的,还需要专门购买使用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从正规的第三方公司获得了以数字为载体的音乐作品,但其享有的使用权限也仅仅是自我欣赏范围内的反复收听与播放,并不意味着同时获得了包括表演权在内的其他著作权利。
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非直接利用背景音乐获利,但该背景音乐能够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其业务起到促进作用,故经营者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购物中心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予以播放,侵害了原告就该作品享有的表演权,且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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