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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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自2019年以来,中国成为欧盟农产品出口的第三个主要目的地国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出口的第二个目的地。历经8年的谈判,于2020年9月,中国与欧盟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2021年3月1日,该协定正式生效。在协议中约定欧盟将会在区域内保护100个中国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同时,中国也将会保护100个欧洲地理标志产品(GI),防止地标被篡改和模仿。



一、地理标志商标的介绍


先让我们再了解下,地理标志商标是什么?

地理标志简介:简称“地标”,又称“原产地标志”,英文是Geographical indication(缩写GI),最早起源于法国葡萄酒酿造业的原产地概念。

地理标志商标意义:在我国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中国第一个地理标志商标产品是绍兴酒。


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历程

1985年,中国正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9年 中国加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4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证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纳入了商标法律保护范围;

2001年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中国政府承诺修改《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做出专门规定;

2003年 国家工商总局重新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注册程序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2005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7年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出台;

2016年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出台;

2020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三、地理标志商标五个构成要素


– 地理名称或其他可视性标志

– 商品的特定品质

– 商品的信誉

– 自然因素

– 人文因素

四、地理标志商标的特征

• 是涉农的知识产权制度

• 具有稀缺性、不可复制性

• 具有人文因素

• 具有历史传承性

• 具有客观存在性

五、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

• 工作流程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流程相同

• 书件

– 申请书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

– 相关证明

– 检验能力证明

– 使用管理规则

– 相关史料


六、地理标志申请时的常见问题解答


1、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有什么不同?


答: 地理标志: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于某一个特定区域内,国家地理标志规定,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要是集体(比如:各大地区协会)提出申请注册,而不能如商标一样申请人为个人或单个企业;地理标志申请后名称开头则以某个地区命名比如“西湖龙井”“金华火腿”等商品。


商标:则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特定公司,商标可以是个人注册或以企业为主体进行注册。


2、地理标志和原产地标记之间的不同?


答: 产地标记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说明某种商品来源于某个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标记,与我们说到的地理标志相比,产地标记并不能表示该产品主要因其原产地而具备任何的特定质量、声誉等特征。产地标记通常会有以下标记“。。。。。。制造”、“。。。。。。。。生产”等字样。

 

3、我的企业为什么要申请地理标志?


答: 无论是国内的消费市场还是国外的消费市场,现在越来越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产品的来源,并更加关注他们所购买的商品的具体特征。因此,在某一些情况之下,带有“原产地”标志的商标就能很好的向消费者表明产品所拥有的价值和特征。也将作为消费者区分不同来源产品的重要依据。


4、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可以申请地理标志?


答:不可以。

 

前面我们介绍地理标志和商标时有说到,地理标志并不能被单独的企业或个人所注册申请,因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因此,地理标志申请人应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协会或其他团体组织。并且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要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观机关授权其申请注册,并担任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职责。


5、可否使用内部资料作为地理标志申请的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内部资料应该严格赝鼎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因此,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6、东方乡的马铃薯非常出名,是否可以申请地理标志?如果申请“东方马铃薯”地理标志商标,生产区域范围证明应该找谁出具?


答:首先当某个区域内商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时可以申请地理标志,如果申请“东方马铃薯”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既可以由证明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历史材料确定,或者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机关出具生产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7、注册的地理标志名称已经被他人核准注册商标,那是否还可以继续申请地理标志?


答:不能,比如申请人准备申请“凤凰腊肉”的地理标志,但经过商标查询后发现,在商标第29类“腌制肉”中已经有“凤凰”商标。根据《商标法》中第三十条的规定,当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构成近似时,将不被允许核准注册。


8、外国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中国的地理标志吗?


答:可以申请,但是需要认证,而认证是指的一个国家的外交机关在公证文书上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的手续。根据商标实施条例中第五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需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因此,国外申请人在国内商标局申请时需要先在其本国办理相应的认证手续之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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