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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判定组合商标是否近似主要考虑到几个因素:一是商标的构成文字相同,虽然其书写方法或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图形有较大差别,判为近似商标;二是商标的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三是商标整体或者主体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按照《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两个自然人可以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自然人都应当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的法人。
港澳台自然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事宜应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若申请人持有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一年以上),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目前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还要按照商标局《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办理(可参考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版块中的申请指南栏目)。
外国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除提供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还应当提供中国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其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证明。外国人凭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居留许可证也可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外国企业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除提供该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还应当提供中国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其在中国有营业所的证明。
按照《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国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自然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名,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要求的登记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签字盖章),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他人代为递交申请材料的,还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遗失后不能补办。如有特别情况,请向商标局递交要求补发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注明要求补发的理由,商标局将酌情处理。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地址应按照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上登记载明的注册地址填写。如申请人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因发生变更而与原商标注册证上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申请,并以变更后地址申请续展。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具体手续问题请咨询申请登记地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