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官费:¥0
马德里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费用:每件商标申请默认选择十项以内商品,若超过十项商品,则每超出一项需加收费用。 马德里商标注册业务小知识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注册方式。
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本土注册申请——提交申请——国际局审查——指定国审查——协定国和协定书国审查
马德里商标注册所需材料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4、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国家名单。
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马德里商标注册优势
1、 省钱: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需缴纳统一规费;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除统一规费外,再缴纳一项各国的单独规费。所以无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2、 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规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 省事:申请可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人取得注册商标权满三年且未使用的,该商标不会被主动撤销。但任何人均可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针对该商标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可就被申请撤销商品中的一个或全部向商标局提交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局裁定撤销该商标的,则该商标全部或部分商品被撤销。部分商品被撤销的,原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注册证。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故对于是否侵权及侵权行为权重的界定,需考虑侵权商标和被侵权商标的近似度,以及是否造成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误认等因素,在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加以认定。
申请人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时,应当在申请书“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盖章或签字。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的,如果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已经明确具体商标的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申请人可不在该商标申请书式上盖章或签字。 为方便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商标局草拟了商标代理委托书样式供大家参考。各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可以使用该样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委托书,但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商标局委托书样式中的内容。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分为注册不当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具体审理时限因每个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写明“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审,已丧失了复审权。建议您重新设计商标,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判定组合商标是否近似主要考虑到几个因素:一是商标的构成文字相同,虽然其书写方法或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图形有较大差别,判为近似商标;二是商标的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三是商标整体或者主体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按照《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两个自然人可以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自然人都应当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的法人。
港澳台自然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事宜应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若申请人持有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一年以上),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目前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还要按照商标局《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办理(可参考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版块中的申请指南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