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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所属国际商标注册范畴,可选用单一国家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2种国际商标注册途径。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委托各国代理人,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直接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费用:每件商标申请默认选择十项以内商品,若超过十项商品,则每超出一项需加收费用。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次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

1、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提供,须由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商标使用的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
5、商标图样。
1、《国际注册申请书》
2、商标标样(黑白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彩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6个彩标)
3、国内《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证明书》
6、若变更、转让、续展过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转让申请书;代理委托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也可登陆“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栏目查看。商标局在实质审查阶段对于该转让申请的真实性产生质疑的,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公正文件,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办理。转让人为台湾自然人的,在转让申请书上可以只使用签字。
申请商标续展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办理流程、所需书件可以登陆“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栏目查询,同时可在网上下载《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曾转让的,可在办理商标续展的同时,一并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的申请。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图样必须清晰,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这里所说的商标图样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使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1、商标局发给被异议人的异议答辩通知书; 2、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及相关证据(答辩理由中需加盖被异议人章戳或签字); 3、被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委托答辩的需提供带有答辩人签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同时答辩书中需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5、商标局邮寄答辩通知书及异议申请书副本的信封。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满足该条规定的情形,商标权利人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其中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程序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具体程序和费用请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查询。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发生商标侵权案件的,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商标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一般情况8个月左右。但如有公告、补正、商标存在其他申请流程影响转让审查的除外。
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地址,不属于此类情况的则不适用于变更地址的申请。商标局是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相关书件的,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地址无法投递,邮件被邮局退回,商标注册人可持有关证件来商标局领取退信。如果商标注册人地址有人签收的,请您与签收人联系将材料转你处。
注册商标应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图样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时提交黑白墨稿的,使用时可以使用彩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