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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高效 快速变更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商标局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似群。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具体的类似关系请查阅《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目前,没有国家级政府官方机构认定“中国著名品牌”和“中国知名品牌”,且上述提法缺乏法律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当地人大法规、省(市、自治区)政府令、省级工商局规范性文件认定省(市、自治区)著名商标。详细情况,建议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构咨询。 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建议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查询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事宜。
目前商标注册事宜全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国内企业和个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来代理办理。如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请登录“商标代理”栏目寻找合适的商标代理机构。具体要求和申请程序详见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中“商标申请指南”板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就你所留言中的外国地名:PATTAYA,属于公众知晓外国地名,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转让申请书;代理委托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也可登陆“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栏目查看。商标局在实质审查阶段对于该转让申请的真实性产生质疑的,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公正文件,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办理。转让人为台湾自然人的,在转让申请书上可以只使用签字。
申请商标续展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办理流程、所需书件可以登陆“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栏目查询,同时可在网上下载《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曾转让的,可在办理商标续展的同时,一并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的申请。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图样必须清晰,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这里所说的商标图样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使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1、商标局发给被异议人的异议答辩通知书; 2、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及相关证据(答辩理由中需加盖被异议人章戳或签字); 3、被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委托答辩的需提供带有答辩人签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同时答辩书中需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5、商标局邮寄答辩通知书及异议申请书副本的信封。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满足该条规定的情形,商标权利人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其中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程序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具体程序和费用请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查询。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