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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答辩
商标无效答辩介绍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1、商标被申请无效若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2、无效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评委反驳无效申请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3、被他人提出无效申请后,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成功的机率。
根据留言人提供的情况,原商标注册人已经注销。对于这种情况,应按以下方式办理商标转让: 1、如原商标注册人属于个人工商户的,应提供工商机关关于该个体工商户性质、经营形式、业主身份、注销时间的证明。如属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业主在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处签字,并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如属于家庭经营的,应由全体家庭成员在转让人处签字,附全体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关于家庭成员的证明。 2、如原商标注册人属于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工商机关关于企业注销的证明,注销前有关商标的清算文件等。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处可不加盖印章。但应注明转让人已经注销,凭有关文件办理移转。 3、如原商标注册人与受让人之间属于改制关系的,应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改制证明文件办理转让。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异议申请,商标局收取的异议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异议申请,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的异议申请,必须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具体要求如下: 1.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3.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4.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5.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异议人名义相同。 如果已经汇款完毕,并且汇款人和异议人名义不一致,需提供一份说明材料,邮寄到商标局综合处财务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为法定地址,企业如需变更住所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异地经营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商标代理组织如需变更备案地址,应当先到企业登记部门办理住所变更手续后,然后向我局邮寄或提交相关变更备案地址手续。
《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使用时,应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标为准。
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人章戳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要求,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商标局在审查时是以《商标注册申请书》背面所粘贴的商标图样内容(包括图形和文字)为准。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再次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手续是相同的。
商标局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似群。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具体的类似关系请查阅《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目前,没有国家级政府官方机构认定“中国著名品牌”和“中国知名品牌”,且上述提法缺乏法律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当地人大法规、省(市、自治区)政府令、省级工商局规范性文件认定省(市、自治区)著名商标。详细情况,建议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构咨询。 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建议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查询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事宜。
目前商标注册事宜全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国内企业和个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来代理办理。如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请登录“商标代理”栏目寻找合适的商标代理机构。具体要求和申请程序详见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中“商标申请指南”板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就你所留言中的外国地名:PATTAYA,属于公众知晓外国地名,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