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官费:¥0
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许可备案小知识
商标许可备案:商标许可备案,即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备案流程:申请——审查——核发许可备案证明
所需时间:3-6个月
商标许可备案办理途径
1、许可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许可备案准备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商标许可备案注意事项
1、 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
3、 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 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5、 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
6、 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7、 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8、 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许可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您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不是注册商标不能使用注册标记。否则将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处理。
您好,关于期刊商标在先权,可以委托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进行商标查询,以取得“期刊商标在先权查询单”。具体查询有两条途径:一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办理商标查询;二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查询。 备注:查询时请向工作人员说明商标查询用途系办理期刊商标在先权查询,“期刊商标在先权查询单”须盖章。
MP3不是商品名称,MP3播放器属第9类0908类似群。具体参考知夫子商标分类查询http://www.zhifuzi.com/tools/tmCategory.html
如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符合商标法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补正,商标局将在异议申请提出6个月内向被异议人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并转发异议书副本。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本质上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具体的使用期限、费用、违约后果等,主要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如经销商的行为属于上述情形,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的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即初步审定、核准注册申请时间在前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你公司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局将依法作出异议裁定。如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按照尼斯分类第九版的分类标准,“豆奶(牛奶替代品)”属于第29类,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2类已删除“酸豆奶”。
“果冻”为第29类商品,“果冻(糖果)”为第30类商品,二者不同。如果申请人要申请的是“果冻(糖果)”,则将“果冻”改为“果冻(糖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