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18-12-27 11:43:442223
拥有注册商标“why me歪蜜”(商标上半部分为英文“Why Me”,下半部分为中文“歪蜜”)的重庆雨迷家公司认为歌手李宇春“why me”演唱会涉嫌商标侵权,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拥有注册商标“why me歪蜜”(商标上半部分为英文“Why Me”,下半部分为中文“歪蜜”)的重庆雨迷家公司认为歌手李宇春“why me”演唱会涉嫌商标侵权,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为非近似商标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雨迷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3月,雨迷家公司申请注册“why me歪蜜”商标。2010年9月7日,雨迷家公司取得《商标注册证》,并在其网站、周年纪念杯等上使用了“why me歪蜜”注册商标。该商标为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包括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娱乐等,有效期限至2020年9月6日。
2006年3月,李宇春首次举办了“2006李宇春Why Me成都演唱会”。此后,李宇春每年均在国内不同城市举办“李宇春Why Me演唱会”。2007年至2010年,李宇春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和南京举办了“李宇春Why Me音乐会”。2009年,李宇春发行了《Why Me》单曲。
2013年12月28日,雨迷家公司又取得“WHY ME”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票务代理服务(娱乐);现场表演等。
雨迷家公司认为,北京李宇春艺术工作室及其合作伙伴、宣传媒体等侵害了其商标权利,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双方争议的涉案商标的行为均发生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故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Why Me并在其下方标注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会”和“年份+Why Me+李宇春+某地演唱会”两种标识与“why me歪蜜”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不构成侵权。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雨迷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雨迷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五中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涉案注册商标“why me歪蜜”是英文“Why Me”加中文“歪蜜”两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必须统一使用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商标。被告突出使用“Why Me”标识并在该标识下方标注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会的使用方式,从整体上看尽管该标识中的“WHY ME”部分以较大字体位于上部突出使用,但该标识仅仅与涉案“why me歪蜜”商标的英文部分相似。对比两标识下部,“歪蜜”与“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会”从字形、读音、含义均明显不同,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两个商标的总体印象。
被告上述两种将“Why Me”与李宇春的其他信息相关联的统一使用方式均与原告的“why me歪蜜”商标不构成近似。“why me歪蜜”商标并未实际在表演(演出)等核定服务项目上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其对其他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的排斥力较弱,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且被告主观上亦无造成与原告商标相混淆的不正当意图。
据此,重庆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扫一扫,有惊喜
你的商标价值多少?
免费领取商标分析报告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下称顺达冷饮厂)的第15585168号“老哈大板”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黑龙江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称红宝石公司)的第9175764号“大板”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知名人物频遭商标抢注,知识产权意识急需提升“近年来,知名人物遭遇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刘德华、张学友、姚明、papi酱等均未能幸免。”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委员会副秘书长申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针对自身姓名进行商标布局却未遭遇商标抢注,周杰伦不可不谓之幸运,但“上医治未病”,知名人物应当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事前主动布局、事后积极维权,有效做好自身姓名的商标布局和保护工作。
优舫公司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70万元因认为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舫公司”)在多家应用使用“人人车”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人人车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今日(9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优舫公司构成对人人车公司相关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优舫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70万元。
如何有效应对及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11月1日,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施行,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3倍以下提高到5倍以下,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神奇,大“鳄”变形记开演!近日,新加坡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卡帝乐)与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围绕包含头朝左与头朝右的鳄鱼图形的商标展开的纷争,有了新的进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日前公开的判决,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裁定对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后,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原商评委所作裁定最终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