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乔丹之争

中美乔丹之争

来源:时间:2018-12-27 11:43:573152

中美乔丹之争,二审美国飞人乔丹败诉

中美乔丹之争

5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的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迈克尔·乔丹表示,“过去30多年时间里,从在NBA球场上打球的早期开始,基于我的名字和球衣号码,我积累了声誉并建立了国际知名的品牌。我有权保护我的名字和声誉。同时,中国消费者和喜欢我的球迷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以来,在服装、鞋、书包等多个商品上注册了“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2012年,美国“飞人”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公司注册的“QIAODAN”、“侨丹”等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

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随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又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乔丹面对两度受挫,依然不愿意放弃,他称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有没有误导消费者成为激烈辩论的焦点。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公司在注册之前就熟知迈克尔·乔丹具有广泛知名度,却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依赖其姓名占领市场,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造成公众误认为迈克尔·乔丹是该公司的代言人,损害了其个人利益,构成姓名侵权。

乔丹公司的代理律师反驳表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乔丹”是公众领域的普通名词,是中文常用汉字。此前迈克尔·乔丹也从未将“乔丹”注册为商标,不能垄断“乔丹”名称。公司历经20余年经营,设有6000余家品牌专卖店,年产值数十亿元人民币,已成为国内知名民营企业。

此外,双方代理人在出庭时,都提交了一份社会调查。乔丹代理人提交的调查显示,全国有63.8%的受访者在听到“乔丹”两字后,首先想到的是迈克尔·乔丹。

而乔丹优育公司及商评委则辩称,“乔丹”只是一个中文名字,而迈克尔·乔丹只是音译,并不代表美国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也有地名叫‘乔丹’,乔丹体育并不指向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他们在一审时也做过社会调查,九成人都知道乔丹体育是民族品牌,不同于迈克尔·乔丹的系列商标。

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称,对法院就商标争议案做出的判决表示遗憾。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自身的姓名权,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针对商标争议案的判决,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姓名权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微信扫一扫,有惊喜

你的商标价值多少?

免费领取商标分析报告

关于国内政策,您可能还想知道?
免费咨询5分钟内知产顾问快速回电

问题描述: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联系方式:

相关新闻

网红糕点“鲍师傅”商标纠纷案新进展

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针对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永和豆浆”遭遇商标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下称逸香缘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万元。

论“东北大板”的商标纷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下称顺达冷饮厂)的第15585168号“老哈大板”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黑龙江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称红宝石公司)的第9175764号“大板”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知名人物频遭商标抢注,知识产权意识急需提升

“近年来,知名人物遭遇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刘德华、张学友、姚明、papi酱等均未能幸免。”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委员会副秘书长申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针对自身姓名进行商标布局却未遭遇商标抢注,周杰伦不可不谓之幸运,但“上医治未病”,知名人物应当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事前主动布局、事后积极维权,有效做好自身姓名的商标布局和保护工作。

优舫公司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70万元

因认为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舫公司”)在多家应用使用“人人车”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人人车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今日(9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优舫公司构成对人人车公司相关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优舫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