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18-12-27 11:43:592077
世界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海外企业进入中国,海外专利在中国被侵权后能获得维权成功,也是对中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1年,丹麦诺维信公司发现山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葡糖淀粉酶制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并就上述两家企业的侵权行为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被告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审理后作出决定,宣告单纯以同源性和功能限定的淀粉酶权利要求无效,维持同时限定同源性、来源菌种和功能的权利要求有效。此后,原被告双方还就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案专利经历行政诉讼程序后,2012年8月,天津二中院作出判决,认为虽然本案发明专利经被告山东隆大公司及江苏博立公司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专利复审委宣告部分无效,但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仍然落入部分有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判令山东隆大公司和江苏博立公司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20余万元。2014年5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维护了国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生物酶制剂的特性决定了其专利权的权利范围难以确定。该案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诠释了允许的保护范围的限定方式,有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读和明晰该类发明可授权范围边界,对于后续类似案件的确权和侵权判定提供了很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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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实践中商标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该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9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赢得诉讼的案例引起媒体关注。
三一重工昨日传出消息,新西兰高等法院日前驳回戴姆勒关于三一重工侵犯其三叉星商标的上诉。这是三一重工继在英国胜诉后,在与戴姆勒的商标诉讼中又一次获胜。商标上的顺利确权意味着即使是强势如“三叉星”,也无法阻止三一重工海外拓展的步伐。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不少企业将知识产权提升到了公司战略的高度。最为常见的知识产权要数商标、专利和版权了,那么,商标、专利、版权有何区别?它们各自保护的范围是什么?企业该如何最大限度、更为全面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