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18-12-27 11:44:212562
7月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开始施行。据介绍,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分为总则、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调查取证、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五十三条。
7月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开始施行。
据介绍,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分为总则、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专利纠纷的调解、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调查取证、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五十三条。
其中,第一条改为: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此次修改是在2011年施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上所做的修改,时 隔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转型、社会生活方式的重大改变,新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顺应而生,“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表明在专利行政执法领域,依法行政取得 不错的实效,同时为了更好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成为必要条件。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解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 理念的大势下,电子商务领域愈发成规模化,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买卖行为成为亟待解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鉴于电子商务领域交易比传统领域更为快速、便捷,交 易量及交易速度迅猛增长,因此打击该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行动也更为迫切和要求高效。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正是顺应这一市场经济需求,增加本条,要 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人们发现冒牌产品后,可以依据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通过行政投诉的途 径,及时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规定: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 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 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解读:本条详细规定了在展会或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方式,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如何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间接提高了处理该类专利侵权行为的效率。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解读:本条规定了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专利侵权行为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在网络上公开,一是对准专利侵权行为人的警示,二是 使得社会公众更全面、及时地获得知悉专利侵权信息,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得依法行政能取得更好、更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的需求,本次《专利行政 执法办法》的修改目的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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