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 “捡便宜”?先等一年吧

你想 “捡便宜”?先等一年吧

来源:时间:2018-12-27 11:44:221128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自己想注册的商标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注册,但是对方商标未续展且刚过续展期已无效,或者商标刚被撤销等情况。以为自己很幸运,捡了便宜,马上提交注册,一定会注册成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你想 “捡便宜”?先等一年吧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根据本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依申请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

按照本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本条规定并不是仍然要保护已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商标的权利而主要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考虑。当一些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和商标声誉在消费者中的影像较大,商标专用权终止或被宣告自始无效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者消费者中彻底消失,原商标注册人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还会存在一定时期。因此,如果立刻核准其他人注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使市场上同时出现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品,从而可能造成消费的误认、误购。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这些已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注销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

本条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后,商标局可以核准该类商标注册申请。当然这里不予核准的是“他人”提出的申请,比如自己忘记并及时重新注册,是不受此限一年保护器限制的。但他人抢在你重新注册补救之前申请,那么对不起,你就惨喽。当然特殊情况下也是可能拿回的,请听知夫子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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