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作为专利申请人的汕头市及所属各区县(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具有汕头市及所属各区县(市)常住户口的个人。
二、补助条件:2000年1月1日起在国内外申请的专利项目,包括:
1.发明:发明专利申请项目自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即可申请补助;
2.实用新型: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实用新型申请项目,自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即可申请补助;
3.外观设计: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工业独立产品的外观设计,自获得专利权后即可申请补助;
4.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应在获得申请国或地区专利权后方可申请补助。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季度第一月份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补助发放至当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度用完为止。
三、补助金额:
1.专利申请费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补助。
2.国外专利项目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2万元以下的补助。
四、申报材料: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① 汕头市专利申请项目补助申请表;
②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③ 请求书;
④ 说明书摘要;
⑤ 缴费凭证;
⑥ 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⑦ 专利项目简介;
⑧ 企业委托个人或个人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提交委托证明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外观设计或国外(地区)专利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① 汕头市专利申请项目补助申请表;
② 专利证书;
③ 请求书;
④ 缴费凭证;
⑤ 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⑥ 专利项目简介;
⑦ 委托个人或个人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提交委托证明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上述申报材料中除专利项目简介和委托证明需正本一份,其余均为副本一份,申报时提交原件核对。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科;
2、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专家审核;
3、专利申请人领取补助:属单位的持收款收据、属个人持私人印章前来领取;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交委托证明和委托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