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18-12-27 11:44:445069
明确专利法律状态的检索目的、检索类型之后,即可着手选择检索信息源。相比常见的专利检索数据库具有数据标引规范、检索功能强大且涵盖国家广泛等特点,专利法律状检索的信息源则呈现出多样化、散在分布的特点。各国和区域组织的专利法律状态信息源载体,公开内容及形式都不统一,目前仅部分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律状态通过网络公开,而商业化法律状态数据库涵盖的国家范围不多且存在更新滞后、信息不全等情况。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途径介绍
明确专利法律状态的检索目的、检索类型之后,即可着手选择检索信息源。相比常见的专利检索数据库具有数据标引规范、检索功能强大且涵盖国家广泛等特点,专利法律状检索的信息源则呈现出多样化、散在分布的特点。各国和区域组织的专利法律状态信息源载体,公开内容及形式都不统一,目前仅部分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律状态通过网络公开,而商业化法律状态数据库涵盖的国家范围不多且存在更新滞后、信息不全等情况。因此在专利法律状态检索中,选择信息源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要选择包含该国专利法律状态的信息源,最好结合多个信息源进行检索、互相验证;但最终应该以各国或地区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为准。
1 专利法律状态信息源载体与特点
(1)专利法律状态信息源载体
专利法律状态信息源载体一般包括各国或地区专利局的纸质登记簿、专利公告、专利说明书、网上登记簿或检索系统,以及商业数据库等。
各类载体各具特点,但若考虑信息的易得性、便捷性,应用最多的信息源为各国或地区专利局的网上登记簿或检索系统的优点是信息更新较为及时、准确度较高;缺点是一般以该国的官方语言公开,—般公众不熟悉,而且许多国家专利局在网上公开的信息还不太全面。商业数据库的优点是涵盖的国家范围广、数据集中、检索方便、大多以英文为主便于阅读;缺点一是存在信息缺失可能,原因是有些国家专利局未能共享专利法律状态数据,或由于数据获取或加工成本过于昂贵,数据商放弃了部分数据;缺点二是更新滞后,原因是商业数据库的数据通常是在各国的一次信息源公开后才能获取,并需要做标准化、质量核对等加工处理。尽管如此,商业数据库、免费的网上登记簿或检索系统由于信息获取方便而仍然受到公众的极大青睐。
(2)法律状态信息源特点
相比非专利文献数据库和专利数据库,专利法律状态信息源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A.通常采用各国的官方语言 尽管一些国家专利局尝试将标准元素(如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统一代码INID码等)翻译为英语以帮助对语言不熟悉的用户,但是由于语言障碍的问题,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律状态登记簿仍然很难理解。
B.检索手段有限 目前对于大多数专利法律状态数据库而言,支持数据库的搜索引擎提供的检索手段通常非常有限。大部分数据库仅能通过申请号、公开号、专利号等号码检索,而不能采用更宽泛的检索条件如受让人、优先权或分类号等进行检索。此外,各国专利局的网上登记簿或检索系统虽然数据更新及时,但检索功能不强。目前,仅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如中国、美国、日本、欧洲提供可检索的专门的法律状态检索系统或网上登记簿,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律状态信息包含于该国专利局专利检索系统的检索结果中,只能通过检索结果页面浏览。
C.法律状态数据库是“事件驱动”而非“文献驱动” 数据库中新记录的产生或者已有记录的修改系根据专利申请的生命期内相关事件的出现而变化。记录的“事件驱动”本质上有两个含义:第一,不同法律状态信息源有时可以获取同一项专利申请在其生命期内的不同事件,这意味着为了获得一件专利申请的所有事件,有时需要检索多个信息源;第二,在国家专利法允许的情况下,法律状态的后续部分记录可能与前序部分记录相冲突。
D.法律状态信息源的内容反映了授权机构的管辖权 通常专利局不处理的事件不包含于登记簿中。涉及的相关事件不少,例如授权后诉讼,由于诉讼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改变,因此通常仅在官方公报中公告,也可能出现在数据库中,但通常在登记簿中不予以记录。又如保护期延长的授予,在欧洲辅助保护证书SPCs 由国家专利局执行,而在其他国家则可能由政府卫生机构执行,而与专利局无关。在有些司法管辖区,虽然对专利局记录某些事件无强制性要求,但是登记簿中这样一些记录的省略却不能作为事件未发生的结论证据,例如在有些国家,专利局不要求专利权人登记专利授权后的再变更。
E.如果当地法律允许,法律状态内容可以从登记簿中移除 例如,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47 条规定欧洲专利局保留全部文件档案的时间期限为自下列事件发生年末以后至少5 年: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专利被EPO撤销、专利在最后一个指定国终止。这意味着一旦超出法定保存期限,在后续证据使用时,审查过程中的有用信息(例如,审查员对于现有技术的评论、驳回理由等)获取将存在风险。不过在实际中,这些文档的保留普遍超过5 年。
2 专利局的网上登记簿(或检索系统)
专利局登记簿是用来登记专利手续和专利法律状态变更的法律文件,是证明专利的法律状态变化以及专利有效性的最权威文件。目前除了少数国家仅有纸质登记簿外,许多国家已实现专利登记电子化。不同国家专利登记簿记录的专利法律状态信息有所不同,例如有的国家从专利申请公开前就开始记录,有的国家从专利申请公开开始记录,还有的国家则从授权公告开始记录。专利登记簿对每一件专利申请及时记录其法律状态活动、事件及其变化。登记方式分两种:一种是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另一种是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以后,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专利权授予并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该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缴纳费用。
因特网的出现对于各国专利局信息的应用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许多国家专利局通过网络免费公开官方登记簿信息。但是到目前为止,除了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以外,大部分国家专利局仅通过网络公开部分官方登记簿信息。从信息内容角度看,各国专利局提供的登记信息分为几类:类型最简单的登记簿仅提供专利授权日的著录项目记录,可通过授权公告号检索,这是巴黎公约l2(2)(a)条款规定的最低强制性信息;另一类是较为细化的登记簿,能提供包括再转让、维持费支付、证书授予、届满和保护期延长等授权后事件信息;更全面的登记簿会提供专利申请的审查历史及中间文件,提供申请人和专利局之间的交流信息,包括从专利申请(或优先权申请)到授权通知及其后续活动,附带分案申请、继续申请等。目前,国际上功能最强大的网上登记簿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以图像文件包(IFW)著名的PAIR系统登记簿和欧洲专利局的European Patent Register 数据库登记簿。
从展示形式看,有的国家专利局登记簿或检索系统以单独访问网址的形式提供专利法律状态信息,如中国、日本、美国、瑞士和比利时。也有的国家专利局通过整合服务的形式提供专利法律状态信息,即通过专利检索系统的统一检索结果界面同时提供专利著录项目信息及其法律状态信息,其中有些仅在统一检索结果界面上提供法律状态标签并将具体的登记簿信息展示于单独网页,有些则将登记簿信息直接展示于著录项目页的底部(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登记簿)。
为了方便专利信息用户使用,荷兰专利信息用户组( WON)开发了一个极为有用的网址分类目录,即WON公共登记簿信息源目录。该目录汇集了世界上近60个国家和地区的登记簿链接,并将这些链接按照区域性的、欧洲、北美、拉丁美洲、中东和北非、亚洲、大洋洲、非洲进行分类。该目录的检索方法为在荷兰专利信息用户组(Dutch Patent Information Users Group)网站主页面,选择“Links”下的“Public data”,即可进入该目录界面。
近年来,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正在尝试通过互联网免费向公众提供各国法律状态信息。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中国香港、印度、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日本、中国台湾和越南等。各国专利局一般以网上登记簿或检索系统的形式公开官方法律状态信息。目前,这些网上登记簿或检索系统通常仅以事件目录的形式公开主要的法律状态信息,而不公开审查中间文件。
2.1 中国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系统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网站是获取中国专利法律状态信息的主要途径。此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上的审查决定查询系统,可以获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和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但由于网络信息公开一般会存在滞后性,因此各类网上信息仅供参考,及时准确的法律状态信息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因此,当遇到重要事件时,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相关专利的登记簿副本。以下主要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提供的法律状态信息查询服务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提供的审查决定查询服务。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法律状态信息检索系统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SIPO)网站首页上,点击“专利检索与查询”,下设“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公众部分)”、“专利公布公告”、“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和“专利查询”系统。除了“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公众部分)”不涉及法律状态信息外,其他三个系统都包括法律状态信息。其中“专利公布公告”系统包括事务数据查询数据库,是当前主要的中国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系统。
A.事务数据查询数据库
“专利公布公告”检索系统包括“公布公告查询”、“高级查询”、“IPC分类查询”、“LOC分类查询”和“事务数据查询”数据库。其中“事务数据查询”的数据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从申请公开到授权及后续过程中发生的事务信息,每周更新。该数据库的检索入口包括事务类型、申请号、事务数据公告日和事务数据信息这四个检索字段,字段之间为逻辑“与”关系。事务类型包括,所有事务类型、实质审查的生效、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决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发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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