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夫子时间:2018-12-27 12:01:133165
近日,江苏无锡中院近日对音著协诉无锡胜利门苏宁云商销售公司(简称“苏宁公司”)旗下门店苏宁易购(聚丰园店)侵权播放背景音乐一案做出判决,判定苏宁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
近日,江苏无锡中院近日对音著协诉无锡胜利门苏宁云商销售公司(简称“苏宁公司”)旗下门店苏宁易购(聚丰园店)侵权播放背景音乐一案做出判决,判定苏宁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逐渐认识到,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当依法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目前,全国范围内有20000家以上的商场、超市、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通过音著协获得了合法播放音乐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成为了依法使用音乐的践行者。
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侵权使用者,以落后的观念和守旧的思想,抱着侥幸心理,拒绝为使用音乐买单。
本次诉讼以前,音著协工作人员曾多次尝试与苏宁公司沟通,希望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在其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所涉的著作权问题。但是,苏宁公司在接触过程中始终态度消极,并企图采取各种手段规避其应缴纳的著作权使用费。鉴于苏宁公司社会影响力巨大,侵权情况严重,音著协于2017年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音著协相关负责人指出,“苏宁”作为全国知名的综合性销售品牌,本应成为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如今却变成了侵权使用者的代表,这与其一直倡导的正面健康的企业形象严重不符,也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
本次诉讼,是协会针对苏宁公司多年来违法使用音乐作品所进行的侵权打击的开端,其目的并非仅为了获得个别涉案歌曲的经济赔偿,而是希望借此促使苏宁公司认清侵权事实,并通过国家倡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整体解决海量使用音乐作品所涉及著作权问题,加入到合法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
作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协会始终致力于通过自身的努力,化解双方的矛盾,在保障著作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服务,营造版权市场的和谐氛围。
但是,对于无视法律规定、持续恶意侵权的使用者,协会也将秉持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立场和精神,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与其斗争到底。
几年前,因播放《烛光里的妈妈》等作为背景音乐,美廉美超市被音著协诉上法庭,并被索赔1.6万元。
据悉,该案是《著作权法》颁布以来,首起因超市侵权播放背景音乐引起的诉讼。
原告方音著协介绍,今年4月,音著协申请由公证处人员在美廉美金顶街超市对该超市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录音,其中包含谷建芬作曲的《烛光里的妈妈》。
而美廉美超市代理人表示,该超市所使用的背景音乐均由合作方乐众传媒提供,而且该超市广播15分钟就会插播信息。
另外,美廉美超市代理人称,超市播放背景音乐只是为了活跃气氛,并不是直接通过播放音乐盈利,这与KTV等娱乐场所不同,希望原告的收费标准有所区分。
“现实中还存在像被告这样吃惯了免费音乐午餐的商家,导致侵权情况比较严重,我们希望本次诉讼能营造一个良好的著作权守法环境。”音著协代理人称。据了解,家乐福、沃尔玛等外资超市在背景音乐版权费的缴纳方面比较规范,而国内超市大多没有主动支付音乐使用费。
“我们是通过连锁协会出面协商背景音乐付费问题的,当前的分歧主要在收费标准方面。”北京某超市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超市内会不间断播放促销信息,背景音乐的使用率比较低,如果与靠音乐盈利的娱乐场所实行相同的收费标准,则不太合适。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对价。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
谷建芬是歌曲《烛光里的妈妈》的曲作者,对该曲享有著作权,其将该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等项权利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代表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金顶街超市在经营期间将涉案曲目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犯了歌曲作者的表演权。音著协以其名义代表曲作者谷建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庭认为因本案仅涉及半首曲目的曲作者权,且公证时金顶街超市开业仅三个月,使用时间较短,侵权程度较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音著协许可使用收费的标准,金顶街超市使用的方式、时间和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音著协表示,本诉是该协会第一次针对超市侵权使用背景音乐的行为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并非针对半首曲目获得赔偿,而是希望通过案件的审理,在社会普及将版权作品作为商业性背景音乐使用应当付费的基本常识,起到教育普法的作用。
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和作用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的明确要求。记者了解到,国家版权局于2000年9月21日发出的国权(2000)44号文件批复,同意音著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体系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坚定支持。
长期以来国内的很多经营场所,如酒店、餐厅、商场超市等场所免费播放背景音乐已经成为长久以来的习惯,很多商家根本不知道此举要事先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即使知道,有的也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交,甚至进行公开抵制,使得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长期被践踏,音著协在背景音乐的维权路上举步维艰。
(内容来源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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