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赔偿14.4亿!“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案硝烟再起!

加多宝赔偿14.4亿!“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案硝烟再起!

来源:知夫子时间:2018-12-27 12:02:383974

7月27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公告称,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加多宝赔偿14.4亿元。随后,加多宝公司也在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加多宝不服该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不会生效。沉寂多时的加多宝王老吉之争,硝烟再起,还远没到要结束的时候。

加多宝赔偿14.4亿!“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案硝烟再起!

7月27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公告称,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加多宝赔偿14.4亿元。随后,加多宝公司也在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加多宝不服该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不会生效。沉寂多时的加多宝王老吉之争,硝烟再起,还远没到要结束的时候。

王老吉与加多宝

7月27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公告称,称,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亿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 45 号第 5 层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

被告: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袍中南路 1 号

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 21 号

被告: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石狮大道

被告: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M10-23-4

被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南路 66 号

诉讼请求

(1)广东加多宝赔偿自 2010年5月2日至 2012年5月19 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六加多宝公司负担。

2015 年1 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起诉状记载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 293,015.55 万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1,440,557,200元。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692,577.5 元,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46,288.75 元,由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7,346,288.7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加多宝

随后,加多宝公司也在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加多宝不服该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不会生效。

加多宝公司发布的声明

据了解,此案源于2014年5月,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后来,在2015年1月,广药集团又将涉及经济损失增至29亿多元。根据,此次一审判决,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共需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亿多元。

加多宝认为,广药和加多宝双方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是合作关系,并依据协议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加多宝根本不存在所谓侵权问题。

关于双方的合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16日对红罐装潢案的判决(案号:【2015】民三终字第3号)中作了充分表述和认定,共享红罐装潢的判决结果就是基于双方多年合作背景、历史成因及消费者认知。加多宝使用商标有协议依据并支付了使用费,在使用过程中广药也给予积极配合和认可。

2010年,广药曾出具多份函件配合加多宝在同年11月在广州举办的亚运会中开展品牌宣传和推广,这一期间,双方的合作是顺畅愉快的,加多宝为品牌推广付出了艰辛努力,做了巨大投入,大大提升了品牌价值,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3号判决也认定,合作期间加多宝“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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