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2008修正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2008修正版)

来源:知夫子时间:2020-03-05 17:11:326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专利法第22条主要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2008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专利法第22条主要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该条款主要是规定专利权的授予,如果专利申请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驳回处理。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版本,专利法第22条主要讲述的内容。大家对于专利法第22条还存有疑问的地方,欢迎拨打知夫子客服热线400-611-6606找商标顾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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