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时间:2025-07-18 11:09:39117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陪伴式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实施“润苗计划” 陪伴式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陪伴式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实施“润苗计划” 陪伴式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至8月15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月15日17:30前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反馈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
1.关于实施“润苗计划” 陪伴式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
2.关于《关于实施“润苗计划” 陪伴式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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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润苗计划” 陪伴式扶持科技型
初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陪伴式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润苗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完善科技型初创企业政策支持体系,弥补市场失灵、涵养创新生态,培育壮大科技型初创企业规模、质量,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
二、培育对象
1.本意见重点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其中科技型初创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销售收入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依法注册企业。
2.“好苗子”企业是科技型初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的重要环节,其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融资不超过2000万元或估值不超过2亿元的依法注册企业。其中,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或具有颠覆性技术创新、具备爆发性成长苗头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三、主要目标
到2027年,力争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家以上、“好苗子”企业30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2万家以上、“新雏鹰”企业300家以上、科技领军企业100家以上,年新引进35岁以下大学生35万名以上,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00件以上,全市创业孵化空间1000万平方米以上,形成科技型初创企业“铺天盖地”、科技领军企业“顶天立地”的“金字塔”形优质企业梯队。
四、重点举措
(一)实施“选苗育种”行动,构建有生命力的企业培育体系
构建全链条便利化市场准入机制,持续推进“一网通办”“AI+政务服务”,深化“企呼我应”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建立科技型初创企业诉求直达快办机制,加速技术转化和市场融入。建立科技型初创企业“种子池”,加大“好苗子”企业培育,深入实施“高新企业规上化、规上企业高新化”“个转企、小升规、规做精”行动,加快企业梯度培育,建立科技型初创企业“精准发现、梯度成长、发展壮大”培育机制。
1.推进便利化市场准入。深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一件事”,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方式完成“个转企”登记,接续公章、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开办企业一件事”事项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行政许可。支持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合伙企业。鼓励区、县(市)因地制宜出台激励政策,推动个转企、贸转工、生产组织变革企业。强化涉企问题跨层级跨部门流转办理,规范跨部门“综合查一次”等涉企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审管办、市司法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市)(下同,不再单独列出)]
2.建立企业培育“种子池”。建立“创新雷达系统”的精准发现机制,从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中筛选建立不超过6000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种子池”。举办“种子池”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将“种子池”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提供申报辅导、一对一预审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对首次备案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
3.开展“好苗子”企业培育。围绕“5+5+X”产业领域,每年遴选1000家“好苗子”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创业资助。创新实施“好苗贷”“好苗保”“好苗担”,按“好苗子”企业实际贷款金额最高1%的年利率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贴息补贴,对“好苗子”企业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全额统保,鼓励担保机构为“好苗子”企业提供担保费率不超过0.5%的担保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4.推动企业梯度成长。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优和创新型领军企业锻造力度,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超过60%、研发费用占比超过5%的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纳入“高成长高新技术企业”、中试验证平台、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推荐名单,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二)实施“沃土筑基”行动,构建有加速度的平台赋能体系
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运行高效、投入多元、开放协作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加强大学生创业园、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园、中试验证平台、创新合作平台、未来产业园等建设,全市建成中试验证平台100家以上,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提供支撑。
5.建好创业孵化平台。对新认定为部级和省级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级分类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五星、四星的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三星及以上孵化器每培育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创业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入驻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给予连续三年50%的房租补贴。市和区、县(市)联动统筹调配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国有产业园区资源,承接遴选入园的“好苗子”企业等科技型初创企业,为其提供不超过5年的“零租金”创业场地。鼓励国资管理部门对提供并运营低成本创新创业空间的国有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对省级及以上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保障局、市税务局)
6.建好技术研发平台。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60%。对首次认定的市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支持。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新引进的年研发投入额达1000万元的研发总部,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对无研发活动、无研发机构首次“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
7.建好中试验证平台。支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创新生态圈建设,对认定类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市中试基地按其上年度新增中试设备设施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及上年度对外服务收入的30%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
8.建好开放合作平台。加快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杭港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助力科技型初创企业出海。支持企业建设国际合作载体,对经认定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以及依托企业建设且绩效优秀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实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外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
(三)实施“壮苗提能”行动,构建有创造力的技术创新体系
实施研发能力攻坚行动,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承担重点科研计划项目,推广“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模式,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实施“双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助跑计划”,加快场景开放和市场推广,提升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
9.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推广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年研发投入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对“好苗子”企业按其年研发投入增量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当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新增额5%的补助。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年度基础研究投入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定支持。健全国有企业科技投入体系,对研发经费投入,利润加回比例提高到150%,力争市属国有及重点参股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幅高于全市。(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
10.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市重点科研计划设立颠覆性技术创新专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开展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型初创企业牵头承担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比例。滚动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研发项目300项以上,对企业承担的竞争类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市本级最高补助300万元,对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实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25%最高补助500万元,对主动设计、“揭榜挂帅”方式实施的重大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经信局)
11.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杭州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支持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推进科技成果授权许可使用,对企业年度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好苗子”企业按年度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实现落地转化的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投促局)
12.加快场景开放和市场推广。组建市场景开发公司,鼓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医疗机构等开放场景资源,定期发布场景清单,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技术创新及产品测试提供便利场景。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个标杆型人工智能场景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对两年内成功实现应用的首台(套)产品研发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对20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投资促进局、市数据资源局)
(四)实施“金融浇灌”行动,构建有精准性的金融服务体系
搭建“投贷补担保”五位一体服务平台,推动市区润苗基金群规模100亿元以上,积极谋划未来产业基金,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特征和需求推出专属金融产品,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13.打造多元创业投资体系。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投人才、投硬科技”,市本级组织设立规模为20亿元的润苗直投基金,重点为全市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创业团队提供早期投资乃至“第一笔投资”支持,年均投资项目数每年不少于100个,投资单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润苗基金按照“外大于内”的原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立项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即通过。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参与及设立润苗直投基金。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最高10%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机制,不以单一投资项目亏损作为问效依据。(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杭州资本)
14.加大金融助企支持力度。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建立完善积分兑换机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见分即贷”“见分即续”。深化银担合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探索“见贷即保”“见保速贷”等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拓宽投资项目“先拨后股”“投贷联动”机制覆盖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联合银行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成效较好的区、县(市)给予奖补。(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
15.加大产业金融发展支持。强化市域股权投资的统筹发展,探索采取项目互享、尽调互认、信息互通、人才互用等方式,建立区、县(市)领投、市级跟投的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合作,创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等融资业务,对应收账款确权金额较上一年同比增前10名的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金额0.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五)实施“护苗助跑”行动,构建有包容性的生态保障体系
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人才服务、创新增值服务,迭代升级“就业创业一张图”,共创科技型初创企业“朋友圈”,推动更多企业专家参与科技创新决策,营造“大兴科技、大抓创新”的优良创新创业生态。
16.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获得专利权转让运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许可、转让金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发行主体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按相关政策给予同一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对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浙江省“金种子”样板级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加强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17.强化科技人才服务。深化“春雨计划”“青荷计划”,增设青荷驿站为来杭青年群体提供免费住宿和就业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政策给予奖补。落实“企业认定、政府认账”机制,深化“三定三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给予相应的授权认定名额支持,加大青年创新人才引育力度。按照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创新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人才落户、居留和出入境等综合配套服务,推荐优秀创新人才参选市区、县(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畅通科技型初创企业创新人才参政议政渠道。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探索“编制在高校院所、贡献在企业”的校院企合作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教授”“科技副总”认定成为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将“科技副总”服务企业实践及成效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
18.强化创新增值服务。迭代升级“亲清在线·政策超市”平台,实现新增惠企财政政策主动推送率达95%以上。积极引导律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在合规体系建设、合同审查、劳动用工、争议预防与解决等方面提供前期法律服务,降低法律风险。设立“算力券”“智能券”“科技券”,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优惠使用公共算力、大型科研仪器、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资源。深化“科技咖啡馆”“成果转化百千万行动”“千名顾问助万企”“百场千企产业对接”等活动,对备案通过的首选地重大品牌活动,经评审可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委金融办)
19.强化企业参与创新决策。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决策咨询机制,企业专家参与创新决策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支持企业开展软科学项目,鼓励企业参与、省、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持续营造鼓励创新、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工商联)
20.强化产业用地保障。科技型初创企业优先纳入省中小民营企业项目清单,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优先保障。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拿地,建成后可按约定办理分割登记手续。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实施“工业上楼”,可按照规定及出让合同约定将建成的“工业上楼”项目部分转让给科技型初创企业。鼓励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再开发,盘活后的存量空间优先用于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规资局、市经信局、市、市科技局)
五、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实施。全市“一盘棋”,政府科技创新投入预算安排原则上只增不减,政府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用“真金白银”“厚爱一分”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2.强化推进机制。建立上下联动、统筹协同的落实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任务清单、细化时间进度,层层压实责任,清单化推进工作。加强跟踪评估,梳理解决相关问题,动态调整相关任务,对本意见实施绩效进行年度评估,确保各地各有关部门支持政策的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3.强化宣传引导。坚持“线上+线下”开展政策宣传,提升政策宣贯精准度、知晓度和影响力,秉持“包容十年不鸣,静待一鸣惊人”的定力耐心,总结经验,示范引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投资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条款由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本意见补助(奖励)资金除明确由市本级承担以及市和区、县(市)分担比例外,其余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本意见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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