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18-12-27 11:43:444869
随着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屠某侵害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结案,该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5起案件全部审结。3家经营户被判决赔偿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000元到28000元不等。
近日,随着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屠某侵害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结案,该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5起案件全部审结。3家经营户被判决赔偿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000元到28000元不等。
据了解,联想集团是全球大型个人产品科技公司之一,联想产品遍布全国160多个国家。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是联想集团的成员公司之一,原告享有“联想”、“lenovo”商标权利,这两个商标分别于1999年和200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享有的“联想”、“lenovo”品牌是全球PC领导品牌,在国内更是家喻户晓,是中国最有价值品牌之一,已成为电脑类产品高品质和服务的象征。
原告起诉称,起诉的这些经营者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装修中,明显使用“联想”、“lenovo”,和联想正规签约商的装修基本一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联想授权专卖店,除此之外,被告还在店内销售联想品牌之外的其他产品,利用联想品牌的影响力来获取利润,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等。
庭审中,被告认为其销售的电脑都是正品,并不是贴联想的品牌,且质量是保证的,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虚假宣传;而且被告是终端消费者,销售的产品品牌有很多,被告商位的门头装修中有各种品牌,销售的也是各种品牌的电脑,故不存在误导消费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联想公司系系争商标“联想”“Lenovo”的合法注册双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告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等,与原告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告销售联想产品的服务行为与原告联想产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服务与商品的类似。因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招及店内装潢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联想”“Lenovo”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被告原告系关联企业或存在某种联系,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与原告均向相关公众销售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等第9类商品,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被告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系联想公司授权的专卖店,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本应通过向原告交纳费用后获得许可方能获得。因此,被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行为同时符合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商标法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和新法,在发生竞合时优先适用商标法。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鉴于被告已经停止侵权,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系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进行的公正取证支出的一定费用等,酌情确定上述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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