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18-12-27 11: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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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美国交互数字公司对华为等厂商提起专利诉讼。2014年,华为获得胜利,开创中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的先河。


案情介绍
2011年,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针对华为等厂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请求,并提起专利诉讼,试图让华为等中国企业缴纳巨额许可费。对此,华为采取了一系列针对IDC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行动。同年,华为在深圳中院提起2起诉讼;2013年5月,华为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投诉,申请对IDC展开反垄断调查。
最终,法院判令IDC就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向华为赔偿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并判决IDC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不应超过0.019%。国家发改委经过近一年的调查,认定IDC公司涉嫌滥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对我国企业设定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等垄断行为。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就该行政调查案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并监督IDC公司履行其不对我国企业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不将非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不要求我国企业将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可、不直接寻求通过诉讼方式迫使我国企业接受其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等承诺。
编辑点评
在国内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迈向国际舞台的今天,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已成为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该案是我国首例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开创了中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的先河,对通信行业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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