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泄露”了维多利亚的秘密?

谁“泄露”了维多利亚的秘密?

来源:时间:2018-12-27 11:44:001665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维秘公司商标被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麦司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维秘公司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谁“泄露”了维多利亚的秘密?

全球著名女性内衣品牌“VICTORIA'S SECRET”(中文名: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所有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维秘公司),创立于20世纪70年 代,“VICTORIA'S  SECRET”定位是中高档内衣、文胸等,一直受到全世界女性的青睐。于是维秘公司分别在“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注册了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但是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司公司)没有经过维秘公司的授权,在其营的店 铺大门招牌、员工胸牌和举办的内衣时装展览等多种场合,均突出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标识。并在中国的某些网络平台上称其为维秘中国运营总公司,中国总部等。维秘公司认为麦司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 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510万元并在网上及报纸的显著位置就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

麦司公司则辩称其对原告商标的使用属于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合理使用,并没有进行虚假宣传,不能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没有获得原告的商标授权,但是在销售中是从原告母公司购进的库存产品,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商品是假冒。因此不存在侵犯原告商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 于服务商标,被告不仅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等处使用“VICTORIA'S SECRET”标识,还在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使用,已超出为指示所销售商品而必需使用的范围。被告积极对外宣称其为维秘上海直营 店、中国总部等,以表示服务来源,足以使公众产生原、被告存在商标许可的误解。被告使用“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在中国某些平台上进行广告宣传,传达其为品牌经营者并开展加盟业务的信息,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因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被告的虚假宣传使其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而被告店铺的售价远高于原告官网上同类商品的售价,会对原告今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原告维秘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况,酌定判定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案例分析】:

针对被告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在沪开设实体店铺,并在全国多地开展招商加盟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在某些网站和报纸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法院认为,这与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予以准许。

“维秘—麦司”一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维秘公司同时注册了“VICTORIA'S SECRET”及“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简单说,商品商标指食品、服装、建材等实物商品的商标,服务商标则是区别于他人所提供服务的商标,如餐饮、广告、旅游服务等。

 在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是假冒商品,因此指控其侵犯原告商品商标专用权不能成立。而认定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服务商标专用权,关键在于判断究竟属 于为指示所销售商品而使用商标,还是用以标识服务来源而使用商标。如果对商标的使用超出了为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的方式,并足以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 就构成了对服务商标的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使用“VICTORIA'S SECRET”标识,已经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被告对外宣称其为维秘中国总部等,并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维秘标识,向公众传达被告是维 秘品牌经营者并开展品牌加盟业务的信息,这种使用方式是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服务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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