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18-12-27 11:44:5112428
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工业设计,是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一类特殊客体,具有技术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属性。在工业化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外观设计对于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附加值的作用越来越凸显。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所形成的大量外观设计文献可通过因特网检索获得。
外观设计文献信息的来源途径与利用价值分析
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工业设计,是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一类特殊客体,具有技术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属性。在工业化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外观设计对于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附加值的作用越来越凸显。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所形成的大量外观设计文献可通过因特网检索获得。
1 外观设计定义
我国《专利法》定义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法律条文对外观设计定义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但本质上具有多项共同特征,例如,大部分都规定了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都要求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设计要素,都强调适于工业应用等。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既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创造性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世界各国外观设计工业产权的实质性授权条件普遍采用新颖性、创造性原则,但具体表述、评价方式等有所不同。
世界各国对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规定各不相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要求各缔约国对工业设计的保护期限不低于10 年。各国关于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规定都在向国际惯例靠近。
2 外观设计文献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1980~2012 年全球各受理机构总共批准注册了将近710万件外观设计申请。自2001 年开始,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年度授权量超过日本特许厅而跃居世界第一;从2009 年开始,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年度授权量超过当年全球其他国家和知识产权组织外观设计批准注册量的总和。我国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大国,却并不是世界公认的工业设计强国。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①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形式审查制,申请后极易获得批准;
②我国各地纷纷出台各种鼓励申请专利的政策;
③ 其他国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反映在其外观设计注册的活跃程度不高。如此庞大的外观设计批准注册量,随之产生了大量外观设计文献。
(1)来源途径
外观设计文献来源途径主要有外观设计公报、外观设计因特网数据库。外观设计公报是各国受理机构报道其最新外观设计申请的公开和注册授权情况以及外观设计著录事项变更等信息的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物。各国和知识产权组织的外观设计申请,经审查通过并予注册授权后会第一时间在其外观设计公报中进行公布。我国为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也包含在其专利公报中。
早期的公报形式为书本式,后来主要采用电子版公报,包括CD-ROM形式的公报和因特网上各受理局网站上提供的公报电子文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标准《ST.81 关于工业设计公报的内容和版式的建议》(1998 年 4月版)为以本国工业产权法律或国际工业产权公约为基础的国家、地区和国际工业产权权威机构出版发行工业设计公报的出版格式、目录及版面设计、相关著录项目数据、物理特性(可复制性和可辨认性)的描述作出了相关规定。公报的主要内容有:外观设计的注册或授权(著录项目和图片、照片)及其索引、注册或授权之后的各项登记(专利无效、权利转移、权利终止、权利恢复、放弃、专利许可、各项变更)、更正等。
近年来,各个国家、地区和国际工业产权组织纷纷建立了外观设计因特网数据库。因特网数据库覆盖了可供检索的全部年份外观设计申请公开和注册授权信息,相比按期出版的外观设计公报,其信息全面、更新及时、检索便捷,是获取外观设计信息的主要途径。
(2)信息内容
外观设计文献信息主要由文字信息和图片信息组成,文字信息主要包括申请号、产品名称、申请日期、申请人、设计人、专利权人或拥有人地址、公开(公告)日、公开(公告)号、代理人、代理机构、简要说明等信息,图片信息主要是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各国和组织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标准《ST.80 关于工业设计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在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公布或公告的外观设计文献与信息中,均使用国际承认的(著录项目)数据识别代码(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Data,英文缩略语为“INID代码”)。这样可准确、清晰地标识并有效利用外观设计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并且便捷地存储、检索、获取外观设计文献。
3 外观设计文献信息的利用价值
检索和利用外观设计文献信息的意义在于:
借鉴现有设计 设计师在设计某种产品的外观时,需要了解国内外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吸取相关的设计经验和灵感;对于那些保护期届满、权利终止或者非有效地域范围的外观设计注册或专利,在确保不受其他法律法规约束的前提下可以借鉴使用;
外观设计注册或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文献可用于评价拟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是否符合实质性授权条件,从而判断授权前景和权利稳定性,避免盲目申请造成人、财、物力浪费;在了解现有设计状况的基础上,容易更客观地表达设计要点,有利于权利保护;
避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为避免发生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应围绕产品的外观设计主动进行外观设计文献检索,找出可能构成侵权的外观设计注册或专利,并制定相应的规避侵权措施;
应对外观设计侵权诉讼 对权利人而言,应通过外观设计文献检索来确定外观设计注册或专利的稳定性;对被控侵权人而言,应通过外观设计文献检索进行不侵权抗辩,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权利人的外观设计注册或专利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理由。
微信扫一扫,有惊喜
你的商标价值多少?
免费领取商标分析报告
我国对商标的保护,首先是要申请商标注册,对于未注册或未在保护期后及时续展的商标,原则上不予保护。但未注册的商标如符合下列条件,亦可予以保护。
网红糕点“鲍师傅”商标纠纷案新进展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针对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永和豆浆”遭遇商标侵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下称逸香缘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万元。
论“东北大板”的商标纷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下称顺达冷饮厂)的第15585168号“老哈大板”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黑龙江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称红宝石公司)的第9175764号“大板”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知名人物频遭商标抢注,知识产权意识急需提升“近年来,知名人物遭遇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刘德华、张学友、姚明、papi酱等均未能幸免。”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委员会副秘书长申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针对自身姓名进行商标布局却未遭遇商标抢注,周杰伦不可不谓之幸运,但“上医治未病”,知名人物应当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事前主动布局、事后积极维权,有效做好自身姓名的商标布局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