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实用新型)

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实用新型)

来源:知夫子时间:2018-12-27 12:01:364075

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

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实用新型)

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此框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5专利代理机构案卷号

1国家申请号

6国际申请号

    

7国际申请日

     

2递交日

8优先权日

     

9国际公布号

     

3费减审批

10国际公布日

    

11国际公布语言

4挂号号码

12实用新型名称

    

13发明人

发明人1

    

不公布姓名

发明人2

    

不公布姓名

14第一发明人

国 籍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15

 

 

 

 

 

 

 

申请人

(1)

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类型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

电子邮箱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2)

名或名称:     

用户代码     

申请人类型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16

姓    名     

电话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17代表人

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声明       特声明第    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18

声明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本表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

名称     

机构代码     

代理人

(1)

    名     

(2)

        

执业证号     

执业证号     

    话     

    话     

19提前处理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1条提前处理和审查本国际申请。
    本国际申请尚未国际公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不要求提前处理本国际申请,请取消上述默认选项。

20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以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的中文译文为审查基础

  以下列申请文件为审查基础

说明书

     页,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页,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权利要求

     项,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项,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项,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项,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附图

     页,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页,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21

序号

原受理机构名称

在先申请日

在先申请号

1

     

     

2

     

   

3

     

   

4

    

     

5

     

    

6

   

  

7

     

    

8

     

  

22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

本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提交的中文译文中未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本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提交的中文译文中包含下列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

    说明书     第     页,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为     

权利要求   第     项,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为    

附图       第     页,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为    

23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

24复查请求

申请人于        日收到下列通知:

      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         国际局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2条(3)作出认定

受理局宣布申请被认为撤回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5条特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查请求,并且

已请求国际局将档案中有关文件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25  申请文件清单

1、 进入声明                      份    页

2、 说明书摘要                    份    页

3、 摘要附图                      份    页

4、 权利要求书                    份    页

5、 说明书                        份    页

6、 说明书附图                    份    页

 

权利要求的项数                        项

26  附加文件清单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份    页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

附件的中文译文                        份    页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份    页

专利代理委托书                       份    页

总委托书(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

申请权转让证明                       份    页

申请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份    页

优先权转让证明                       份    页

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份    页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份    页

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份    页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份    页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                     份    页

(证明文件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

 

27全体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28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

 

        

        


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注意事项:

一、国际申请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4条的规定。

二、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的中文译文,有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副本,并缴纳相关费用。

三、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四、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满足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六、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28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5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有案卷号的可填写此栏。

3.本表第6、7、8栏,申请人应当正确填写。

4.本表第9、10、11栏,国际申请已进行国际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正确填写相应内容。

5.本表第12栏,实用新型名称应当准确、简短。

6.本表第13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此栏应当填写对中国的发明人。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

7.本表第14栏,应当填写第一发明人国籍,第一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码。

8.本表第15栏,应当填写对中国的申请人。申请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类型可从下列类型中选择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并在本栏填写证件号码处填写费减备案时使用的证件号码。

9.本表第16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10.本表第17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11.本表第18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12.本表第19栏,申请人应当根据是否请求提前处理在此栏进行选择。

13.本表第20栏,申请人应当正确填写。

14.本表第21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5.本表第22栏,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应当填写此栏。若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在后续程序中不能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16.本表第23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7.本表第24栏,申请人请求复查的,应当填写此栏。

18.本表第25、26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

19.本表第27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20.本表第13、15、21栏,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1.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自优先权日起30到32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还应当缴纳宽限费。

2. 要求优先权的,最迟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3. 权利要求项数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附加费150元;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4. 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缴。

5. 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cponline.sipo.gov.cn,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6. 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7. 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8.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http://www.sipo.gov.cn查询。

9. 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当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附言栏中同时发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10. 缴费和汇款时应当正确填写申请号,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可以使用国际申请号,使用国际申请号交费时还应注明申请类别。在获得国家申请号之后缴纳各种费用时都应当注明国家申请号。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费信息的方式如下:登陆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通过传真(010-62084312/8065)或发送电子邮件(shoufeichu@sipo.gov.cn)的方式补充缴费信息。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的地址、邮政编码、接收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码等信息。

11.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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