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夫子时间:2018-12-27 12:04:3913762
34类烟草制品商标包含7个群组,商标主要包含烟草;烟具;火柴。尤其包括烟草代用品(非医用的),不包括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第五类)。
34类烟草制品商标包含7个群组,商标主要包含烟草;烟具;火柴。尤其包括烟草代用品(非医用的),不包括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第五类)。
3401 烟草及其制品
烟草340003,嚼烟340012,雪茄340013,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019,香烟340020,小雪茄340025,烟用药草*340028,鼻烟340033※烟丝C340001,烟末C340002新增商品:手卷烟,卷烟,过滤嘴香烟,吸烟用烟草,阿拉伯水烟用烟丝,电子雪茄,含薄荷醇的烟草,香烟用烟草,烟斗用含薄荷醇烟草,已调味的烟草,非医用烟草代用品,烟草叶,无烟烟草
3402 烟具
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340002,烟袋340004,香烟嘴340005,烟斗340009,雪茄切刀340014,雪茄烟盒340015,香烟盒340016,雪茄烟嘴340017,袖珍卷烟器340021,香烟烟嘴340022,香烟烟嘴头340023,烟斗通条340026,烟斗搁架340030,烟罐340032,鼻烟壶340034,烟灰缸340036,吸烟者用痰盂340037,(防止烟草变干的)保润盒340038,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340041新增商品:烟斗袋,烟草罐,香烟烟管,水烟袋,非贵重金属制鼻烟壶,烟斗压棒,电子水烟袋,非贵重金属制香烟烟嘴,非贵重金属制雪茄烟盒,贵重金属制香烟盒,贵重金属制香烟烟嘴,贵重金属制雪茄烟盒,吸烟用痰盂,雪茄保湿盒,雪茄剪,雪茄套,雪茄烟匣,亚洲长烟斗用护套,亚洲长烟斗,含薄荷醇的烟斗,电子烟斗,贵重金属制烟灰缸,贵重金属制雪茄烟嘴,非贵重金属制烟灰缸,烟斗清洁器,无烟香烟雾化管,贵重金属制鼻烟壶,雪茄增湿器
3403 火柴
火柴340001,火柴架340031,火柴盒340035新增商品:石蜡火柴,贵重金属制火柴架,贵重金属制火柴盒,安全火柴,硫磺火柴,非金属火柴盒,黄磷火柴,非金属火柴架
3404 吸烟用打火机
吸烟用打火机340007,点烟器用气罐340008,打火石340027※吸烟打火机用丁烷储气筒C340004,丁烷气(吸烟用)C340005新增商品:香烟打火机,香烟打火机套,雪茄用打火机,吸烟打火机(非汽车用),吸烟打火机用液化气罐
3405 烟纸,过滤嘴
香烟过滤嘴340006,小本卷烟纸340010,烟斗吸水纸340011,卷烟纸340024※烟用过滤丝束C340006新增商品:香烟滤嘴,过滤嘴
3406 香烟用调味品
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340042,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340043
3407 电子香烟及其部件
电子香烟340039,电子香烟烟液340040新增商品:电子香烟盒,用作传统香烟替代品的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液
在进行商标查询的过程中,用户不仅要关注34类商标是否能注册,还要知道34类商标包含哪些商品,关注已经注册的商标分类,从而减少商标注册过程中不通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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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下称顺达冷饮厂)的第15585168号“老哈大板”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黑龙江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称红宝石公司)的第9175764号“大板”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近年来,知名人物遭遇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刘德华、张学友、姚明、papi酱等均未能幸免。”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委员会副秘书长申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针对自身姓名进行商标布局却未遭遇商标抢注,周杰伦不可不谓之幸运,但“上医治未病”,知名人物应当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事前主动布局、事后积极维权,有效做好自身姓名的商标布局和保护工作。
因认为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舫公司”)在多家应用使用“人人车”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人人车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今日(9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优舫公司构成对人人车公司相关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优舫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70万元。
11月1日,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施行,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3倍以下提高到5倍以下,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近日,新加坡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卡帝乐)与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围绕包含头朝左与头朝右的鳄鱼图形的商标展开的纷争,有了新的进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日前公开的判决,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裁定对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后,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原商评委所作裁定最终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