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夫子时间:2020-09-28 15:43:0912512
我们有时需要到工商局办事,但可能不知道地址、不熟悉办事流程。知夫子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提供淄博市工商局客服电话和正常上下班时间表及工商局具体地址查询进行咨询,有需要的朋友赶紧收藏与转发。
淄博市工商局作为负责商标注册和企业注册管理工作机构,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淄博市工商局各分局电话地址和作息时间表,方便您进行商标注册和企业注册查询等服务指南。
工商局名称 | 工商局地址 | 上下班时间 | 联系电话 |
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建东路211号 | 08:30-17:30 | (0533)6182865 |
工商行政管理 | 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2号 | 09:00-12:00;13:00-17:00 | |
临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辛店工商所 | 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00号 | 09:00-17:00 | (0533)7197315 |
淄博市皇城工商所 | 皇城东路50 | 09:00-17:00 | |
体育场工商所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共青团东路35号 | 09:00-17:00 | (0533)3125315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淄分局) | 大顺路63号 | 09:00-17:00 | (0533)7310554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店分局车站工商所 | 南西六路114号 | 09:00-17:00 | |
四宝山工商所 | 中润大道197 | 09:00-17:00 | (0533)3982315 |
淄博市萌水工商所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水磨村 | 09:00-17:00 | (0533)6888315 |
淄博市马尚工商所 | 人民西路165 | 09:00-17:00 | |
敬仲工商所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工商所(淄博市敬仲镇政府东南) | 09:00-17:00 | |
淄城工商所 | 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西路与商城西街交叉路口北侧(淄川区实验幼儿园东南侧约50米) | 09:00-17:00 |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店分局公园工商所 | 人民西路165 | 09:00-17:00 | |
淄博市卫固工商所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 09:00-17:00 | |
南王工商所 | 淄博市临淄区南沣路126号 | 09:00-17:00 | (0533)7503688 |
淄博市商家工商所 | 淄博市工商局临淄分局家属院6号楼 | 09:00-17:00 | |
沂源县第三工商所 | 商家馆里村 | 09:00-17:00 | (0533)5431315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齐鲁石化分局 |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63号 | 09:00-17:00 | |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村分局(沙发材料市场管理所) | 一诺路46号 | 09:00-17:00 |
关于淄博市工商局电话地址(包含各分局)信息持续更新中,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遇到复杂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知夫子提供知产专家在线咨询服务:400-611-6606,欢迎您进行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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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就是LOGO?设计下用用就可以了?别把商标想得太简单!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法律层面的概念,很多人都不清楚商标的重要性,随意使用,净瞎整。下面六种就是典型的商标认知的误区,避免以后出现侵权纠纷。
未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我国对商标的保护,首先是要申请商标注册,对于未注册或未在保护期后及时续展的商标,原则上不予保护。但未注册的商标如符合下列条件,亦可予以保护。
网红糕点“鲍师傅”商标纠纷案新进展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针对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永和豆浆”遭遇商标侵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下称逸香缘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万元。
论“东北大板”的商标纷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下称顺达冷饮厂)的第15585168号“老哈大板”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黑龙江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称红宝石公司)的第9175764号“大板”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