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时间:2021-10-28 09:12:57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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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争议商标:
类别:
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引证商标:
★类别:
★申请号/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
□同意此地址延及于本案后续程序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电子邮箱: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 □ ;否 □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 写 须 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
2.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须填写“★”栏目。
3.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4.争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争议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6.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分别列明。
7.通信地址是指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常用联络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文件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后续程序”是指商标授权确权司法程序。
8.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无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9.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10.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11.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12.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3.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750元。详见“商标业务缴费指南”(sbj.cnipa.gov.cn)。
14.邮寄办理的,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根据缴费通知书上的提示及商标业务缴费指南,按要求进行缴费。
15.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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