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裕阳时间:2024-11-28 16:33:46774
证明许可关系存在的证据可以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许可备案记录,或者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商标撤三案件中,哪些证据可以视为是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撤三案件中,以下证据可以视为商标的使用:
商品销售证据:
产品照片或实物:包括商品本身上直接标注的商标,如商品标牌、标签、外包装等12。
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销售合同:证明商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使用。
发票、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装箱单等。
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交易记录。
广告宣传证据:
广告载体: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资料。
广告合同和广告发票。
展会、博览会相关资料:如展位照片、参展合同等。
服务商标使用证据:
服务场所的装饰、招牌等。
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如菜单、服务协议、价目表等。
其他证据:
商标样品、设计稿等。
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材料。
商标撤三案件中,商标使用的定义和范围: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1。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可以从商品的销售和宣传两大方面去搜集。
商标撤三案件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
微信扫一扫,有惊喜
你的商标价值多少?
免费领取商标分析报告
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针对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永和豆浆”遭遇商标侵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下称逸香缘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万元。
论“东北大板”的商标纷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下称顺达冷饮厂)的第15585168号“老哈大板”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黑龙江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称红宝石公司)的第9175764号“大板”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知名人物频遭商标抢注,知识产权意识急需提升“近年来,知名人物遭遇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刘德华、张学友、姚明、papi酱等均未能幸免。”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委员会副秘书长申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针对自身姓名进行商标布局却未遭遇商标抢注,周杰伦不可不谓之幸运,但“上医治未病”,知名人物应当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事前主动布局、事后积极维权,有效做好自身姓名的商标布局和保护工作。
优舫公司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70万元因认为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舫公司”)在多家应用使用“人人车”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人人车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今日(9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优舫公司构成对人人车公司相关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优舫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