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18-12-27 11:44:082605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韩国复制传播权协会日前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复制权授权协议,中文书报刊在韩国教育系统和图书馆领域影印复制和数字化复制将获得版权费。双方还商定,将就各自拥有的版权资源,围绕“一带一路”战略,通过版权贸易,开展版权代理合作,推动中韩文化交流与合作。
据悉, 中国文著协会与韩国复制传播权协会均为本国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同为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 (IFRRO)的正式会员。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将严格遵守中韩两国法律法规和中韩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和合作共赢、平等互利原则,以推广本会会员作品,维护本会会员权利,让本会会员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和务实合作。
鉴于韩国教育、图书馆等领域对中文作品的需求日渐增加 ,根据刚刚签署的协议 ,中国文著协授权韩国复制传播权协会开展中文书报刊的影印复制和数字化复制收费。这是中国文著协继去年与英国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CLA合作后的第二份海外复制权收费协议。
专家认为,这是中韩版权领域合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书报刊文章和图书片段的影印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将在韩国受到版权保护,并获得版权使用费。此举将有利于提高中国文字作品在韩国的传播,对中国出版产业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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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针对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下称逸香缘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万元。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下称顺达冷饮厂)的第15585168号“老哈大板”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黑龙江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称红宝石公司)的第9175764号“大板”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近年来,知名人物遭遇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刘德华、张学友、姚明、papi酱等均未能幸免。”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委员会副秘书长申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针对自身姓名进行商标布局却未遭遇商标抢注,周杰伦不可不谓之幸运,但“上医治未病”,知名人物应当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事前主动布局、事后积极维权,有效做好自身姓名的商标布局和保护工作。
因认为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舫公司”)在多家应用使用“人人车”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人人车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今日(9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优舫公司构成对人人车公司相关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优舫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