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18-12-27 11:44:293134
韶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的管理,规范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方便专利申请人申报专利申请资助及领取专利申请资助金,根据新修订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及《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韶知[2005]2号),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
(一)申报条件
1、除满足《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二条外,该专利申请的地址必须属于韶关市行政辖区内的地址。
2、符合《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内专利在授权后的8个月内,国(境)外专利在授权后的1年内。
3、符合《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由本市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政府资助可提前介入。即专利申请人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专利受理后)8个月内,便可申请政府资助的一部分,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证书(以下简称专利授权后)8个月内再申请政府资助的余额部分。
(二)申报材料
1、《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及《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明细表》(可通过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gkj.gov.cn下载)或《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缴纳费用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票据;申请资助代理费的还需提供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票据)。
3、专利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
4、专利证书(分两次资助的,第一次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5、单位申请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常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申请人为学生的还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6、提供专利申请人或委托联系人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仅限韶关地区内)的存折或卡复印件,并注明存折或卡的户名、账号。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存折或卡除外)核对,除《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明细表》、《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提交一式二份外,其余材料均提交一式一份。
(三)申报方式
1、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韶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办理(地址:韶关市新华北路32号)。
2、为方便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申请人可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时同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由专利代理机构集中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交韶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审核。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人民币)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的专利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即: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2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600元。
(二)政府资助提前资助的,分两次进行,即:
发明专利:第一次(专利受理后)资助人民币2000元,第二次(专利授权后)资助2000元。
(三)为鼓励在本市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及中小学就读的学生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凡由本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国内专利申请的,增加代理费的资助:发明专利增加资助800元,实用新型专利增加资助400元,外观设计专利增加资助200元。
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
(二)对获得企业产品目标市场所在国如韩国等国家及香港、澳门两个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根据不同情况酌情给予资助。
以上限于资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
第四条 奖励
(一)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韶府[2007]51号)精神,企事业单位年专利授权量外观设计专利达到40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20件或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对申请人地址为韶关地区内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以取得受理通知书为准),给予奖励1万元。
(三)对年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县(市、区)及本市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奖。
第五条 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表进行登记造册,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分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二)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每年办理一次,申请人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提出。
第六条 资金的划拨
对专利资助申请审查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代发的方式,将资助款发放到申请人提供接受资助款的工商银行存折(卡)账户,并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最终审核。
(二)凡有单位或个人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确认,将如数追回已资助的资金。
(三)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支付进行财务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四)市知识产权局人事监察科负责对《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实施细则》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八条 建立专利申请资助的业务档案和专项财务档案
(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对受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建立业务档案。
(二)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设立独立科目进行核算,支付凭证及相关材料归入财务档案管理,及时填写季度、年度汇总表。
第九条 实施细则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韶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5年9月1日发布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韶知[2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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