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熊猫”七年维权,终于获胜!

“功夫熊猫”七年维权,终于获胜!

来源:知夫子时间:2018-12-27 11:52:26406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起诉中国出现的“KUNG FU PANDA”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功夫熊猫”七年维权,终于获胜!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下称梦工场)起诉中国出现的“KUNG FU PANDA”商标(下称系争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这将表示“功夫熊猫”七年维权,终于获胜!

  【涉案双方】

  原告:梦工场

  被告:胡某

  【基本案情】

  据了解,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在2008年上映不久后,山东省自然人胡某提出系争商标即第6806482号“KUNG FU PANDA”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方向盘罩、车辆座套等第12类商品上,2010年3月系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

  2010年6月,梦工场针对系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2月作出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异议裁定。

  梦工场不服上述裁定,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不仅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KUNG FU PANDA”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还侵犯了其对动画电影名称及相关角色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3年11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梦工场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梦工厂主张该公司出品的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已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广泛宣传且进行了公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该知名电影名称已蕴含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和较多的商业机会,应当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系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梦工场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梦工场出品的影片《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及其中人物形象的名称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梦工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因此,“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应当作为在先商品化权得到保护,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系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15年10月,商评委针对系争商标重新审查后作出裁定,认为胡某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利用了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梦工场基于该电影名称及其人物形象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侵犯了梦工场对“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据此,商评委裁定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告不服】

  胡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功夫熊猫FUNG FU PANDA”经过梦工场长期宣传使用,从普通词汇组合,变为了具有明确指向性、对应性以及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名称,应予保护。

  同时,系争商标与梦工场享有商品化权的电影名称及角色英文名称“KUNG FU PANDA”基本相同,与角色中文名称含义一致,消费者在看到系争商标时,容易将其与在先电影及角色建立联系,从而可能损害梦工场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

  【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梦工场对动画电影名称及相关角色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的商品化权益,构成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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