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雷区”你们知道吗?

商标的“雷区”你们知道吗?

来源:时间:2018-12-27 11:44:121781

成功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你们知道吗,如果没有规范使用商标,就会受到不同程度后果。

商标的“雷区”你们知道吗?

雷区一:自行改变注册信息屡教不改者

由于某些企业发展规模逐渐壮大,会出现地址与公司名称的变更。对于一些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应该主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更改地址或名称的请求,而不是自行更改并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不按规定随意变更注册信息并屡教不改的,将有可能面临商标“被死亡”的危险!

商标局在注册商标被提“撤三”“异议”或面临其他变动时,往往会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登记的注册地址下发书面信息通知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的变更令企业无法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从而错过挽救时机,最终导致企业商标被“死亡”,阻碍企业商标的正常使用。

另一方面,机制转换、体制改革、资产重组等问题往往会引起企业名称的改变,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信息,如果不申请变更, 使用新名称的企业将无法合法拥有商标专用权,这就意味着在面临商标侵权、纠纷时,企业将无法主张权利,只能任由他人“傍名牌”,将企业辛苦开拓的市场瓜分。

雷区二: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撤三”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

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前期对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投入也将付诸东流,将对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因此不得不慎重对待。

不过,只有当注册商标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两个条件,才会被“撤三”成功。如果企业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向商标局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否则将有很大可能 被“撤三”成功,导致商标被撤销。

雷区三:到期不续展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使注册商标继续受到法律保护,就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商标续展。每一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如果希望可以无限期地使用并保护这枚商标,那么企业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一直进行续展注册。

在十年的商标有效期满之后,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展手续,那么商标局将有权注销该商标。

雷区四:不正当手段得到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标志,使用国家名称、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无显著性等等的商标都无法通过商标局审核,将不予注册。

但是有一些人存有侥幸心理,通过欺骗、内部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商标注册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则有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并且,该商标专用权还将被视为从始至终不存在。

雷区五:恶意抢注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明确了对摹仿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的处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则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无限期追究相关责任,随时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请求。

雷区六:商标沦为通用名称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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