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夫子时间:2020-03-31 14:51:356712
香港特區現行的《版權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此不時被檢討和修訂之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此外,作出現場表演的表演者及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的人士,也可受法例保障。
版權法力求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整體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另一方面又容許社會人士取用各種意念及資訊。經常有人說,版權法只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製成品,而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舉例來說,未經許可而複印某本烹飪書籍,可能已屬侵權行為,但採用其中所載的食譜烹飪,卻並非侵權行為。
香港特區現行的《版權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此不時被檢討和修訂之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此外,作出現場表演的表演者及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的人士,也可受法例保障。
作品要在香港特區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特區受到版權保護。
由於有不少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均適用於香港特區,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也可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
香港保護版權為何這麼重要?
版權保護創意。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及其他專才的精心傑作,必須受保護,也應該受保護,才可營造一個理想的環境,讓創作者盡情發揮創意,並享受辛勞的回報,也讓公眾人士分享創作的成果。
香港是一個充滿創意的城市。本地的電影製作、電視製作、錄音製作、書刊、時裝、珠寶,以及平面美術設計名聞遐邇,廣受海外人士歡迎。香港也是一個國際商貿中心,我們實有責任為本港的投資者提供知識產權(包括版權)的保護,確保他們可以在自由公平的環境下營商。
香港誰擁有版權?
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因此某本著作的作者,便是該著作的版權擁有人。至於僱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換言之,僱員製作的作品,其版權全屬僱主所有。至於委託作品,版權的擁有權則取決於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協議。
香港版權的期限有多久?
版權的期限基本上延續至有關創作人離世後 50 年為止。不過,這項基本規則或會視乎作品的類別而稍有變更。
修订后的香港版权法
政府在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制定了《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下称「条例」),本单张重点介绍新修订中与阅读残障人士相关的内容。
新修订为阅读残障人士增订了一项版权豁免。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起,阅读残障人士及有关的福利机构或非牟利学校(条例中订明为「指明团体」)如为方便阅读残障人士使用版权作品而制作特别版本(例如点字、大字体、声音纪录、电子版本等形式),若符合法例中订明的条件,便不属侵犯版权。
一、甚么人士可使用这项版权豁免?
「阅读残障人士」是指他 ─
(a) 失明;
(b) 视力受到损害,而无法用矫正视力镜片(如眼镜等)改善至一般可接受的能在没有特别强度或种类的光线下阅读的水平;
(c) 身体残疾令他无法手持或调弄书本;或
(d) 身体残疾令他不能将眼睛移动或聚焦以达至一般可接受作阅读的程度。
二、这项版权豁免的涵盖范围为何?
(a) 如果一名阅读残障人士 ─
l 管有一件版权作品;而
l 他不能像没有患残障的人士一样使用这文本;
则以下行为便可获版权豁免──
l 他本人就该版权作品制作一份「便于阅读文本」 (即方便阅读的特别版本,例如点字、大字体、声音纪录等形式),作为他个人使用;
l 其他人代他制作一份「便于阅读文本」供他个人使用,这情况下制作者可以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制作和供应的成本。
(b) 这项豁免也适用于相关福利机构及非牟利学校为阅读残障人士制作「便于阅读文本」,有关详情见下文。
三、要受惠于以上豁免,须符合甚么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便可受惠于以上豁免 ─
(a) 阅读残障人士、福利机构或学校所管有的原版文本是正版;
(b) 如有关版权作品是音乐或戏剧作品,则制作「便于阅读文本」不应涉及制作该作品的表演的纪录;
(c) 制作「便于阅读文本」时,制作者已经合理地查究过,并确信无法以合理的商业价格获得所需的便于阅读文本;
(d) 「便于阅读文本」不包含非为克服阅读困难而必要作出的改动;和
(e) 「便于阅读文本」没有贬损处理版权作品(即有关处理不会歪曲该作品或使它残缺不全,或对作者的荣誉或声誉造成损害)。
四、什么团体可使用这项豁免?
可使用的团体包括 ─
(a) 官立学校;
(b) 非牟利学校(根据《税务条例》第88 条获豁免缴税的学校);
(c) 获政府发放直接经常性补助金的学校;或
(d) 非牟利、慈善性质的或是促进阅读残障人士福利的组织。
五、福利机构及学校可使用的豁免范围为何?
如果一个福利机构或学校 ─
l 管有一件版权作品;而
l 阅读残障人士不能像没有患残障人士一样使用这文本;
则以下行为便可获版权豁免 ─
l 福利机构或学校在符合第三部分所列出的条件下,为阅读残障人士制作「便于阅读文本」,或者向他们供应「便于阅读文本」,以供他们个人使用。机构或学校如就此收取费用,则其费用不得超过制作和供应的成本。
l 对于在制作「便于阅读文本」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中间复制品,福利机构或学校可以管有、借出或转移给另一个可合法制作「便于阅读文本」的机构或学校。机构或学校如就此收取费用,则其费用不得超过借出或转移的成本。
l 另外,福利机构或学校管有中间复制品的目的,只是为了制作更多「便于阅读文本」。当再无必要管有中间复制品时,机构或学校必须在三个月内将该等中间复制品销毁。
六、福利机构或学校使用以上豁免时有什么责任?
(a) 通知版权拥有人
当福利机构或学校制作或供应「便于阅读文本」,或者借出或转移中间复制品 ─
l 在进行以上行为之前或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必须通知版权拥有人(除非经合理地查究后仍无法确定版权拥有人的身份和联络方法)。
(b) 备存纪录
当福利机构或学校制作或供应「便于阅读文本」,或者借出或转移中间复制品后 ─
l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必须尽快作出纪录;
l 保留该纪录最少三年;以及
l 在给予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必须容许版权拥有人于任何合理时间查阅和复制该纪录。
纪录必须载有 ─
l 制作、提供、借出或转移的日期;
l 「便于阅读文本」或中间复制品所采用的形式(例如点字、大字体);和
l 原版文本的名称、发表人和版本。
l 如制作或供应多于一份的「便于阅读文本」,须记录「便于阅读文本」的总数;如获供应的是团体或某类人士,须记录该团体的名称或对该类人士的描述。
l 如借出或转移中间复制品,须记录借得或获转移中间复制品的另一福利机构或学校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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